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校教職工創作出版更多的優秀學術著作,促進我校科研及學科建設和發展,努力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學校決定設立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并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出版基金面向學校教職工(獨立或作為署名第一的主要完成者),專項用于資助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方面優秀的和重要的學術著作的出版。
第三條 出版基金的使用要以我校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為導向,與我校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計劃相結合,實行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審議、擇優資助的辦法。努力為我校教學、科研服務。
第四條 出版基金由貴州大學科技處負責管理。在審稿工作及出版業務等方面分別接受省科技廳、省社科規劃辦、省新聞出版局的指導,經費管理工作由分管領導、學校科技處、財務負責,并接受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金來源、使用及資助范圍
第五條 出版基金的主要來源:1、學校財務專項劃定2、有關組織和個人贊助或捐贈的基金3、受資助的專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4、其他。
第六條 出版基金經費由學校財務專項列帳,每年的資助總額由分管領導、科技處根據當年的接受申請情況和當年學校財政實力確定,經費可累積使用。評審管理費、在出版基金中列支。
第七條 出版基金資助強度:學校每年資助優秀學術著作出版不超過10項,每個項目最高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第八條 受資助的學術著作出版后如有盈利,應按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20%的資金。
第九條 出版基金資助的范圍:(一)學術專著要經過檢索或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專著在其學科領域內應達到國內外先進或領先水平。(二)基礎理論著作應是具有獨到見解或新穎體系并對學科發展或培養優秀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的理論著作。(三)應用技術著作應是科學理論與生產實踐緊密結合并有可能給社會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著作。(四)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專著。(五)出版基金不資助出版論文集、教材、工具書、科普讀物。(六)已得到其它渠道資金資助或受項目資助的專著,校出版基金不再資助。
第三章 出版基金的申請、評議和審批
第十條 出版基金申請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者須完成全部書稿。2、申請者確屬無學術著作出版經費的其他來源,或在出版時經費確有困難的。3、申報材料完整。其中包括:《貴州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申請書》(一式四份);書稿打印稿;其他相應材料。如主要參考文獻(注明出版單位、時間)、獲獎證書、檢索證明、社會反應、同行評價等等。
第十一條 出版基金的申請,由學校科技處負責受理。申報時間為:每年的9—10月份進行,當年只接受同一作者一次申請。
第十二條 科技處對受理的申請項目,要負責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程序是:1、聘請校內、校外同行專家,組成出版基金專家委員會,對所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專家委員會人選不得少于7人。2、經科技處對所申報的出版基金項目(書稿)初審后,送交出版基金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3、科技處負責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總評。依據專家鑒定或審讀、評議意見,對書稿是否給予資助及資助額度提出意見并進行表決,出席會議專家委員人數必須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者有效。4、專家委員們要對評審的項目,填寫《出版基金評審意見表》并簽名。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凡申請出版基金項目的,專家本人一律不得參與其評審項目。
第十四條 申請項目被批準后,申請人應根據資助項目通知單,到科技處簽署《出版基金合同書》及辦理有關出版單位簽訂出版合同。
第十五條 出版基金資助的著作出版時,須在扉頁標注“本書由貴州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字樣。
第十六條申請者必須遵守學術道德規范,凡因涉嫌剽竊等引發的著作權、知識產權訴訟,由作者本人負責。凡被權威部門認定為剽竊他人的出版物,學校將追回全部資助經費。第四章 出版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在分管領導的指導下,學校科技處、財務等部門負責對出版基金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科技處負責出版基金項目申報,組織評審等日常事務工作,擬定資助方案和計劃,報主管領導批準執行。
第十九條 科技處根據每年批準的資助項目名單,按計劃進度核定,負責向出版單位撥款;按期編制資助經費和評審管理費年終決算,報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科技處負責管理本基金資助的項目,定期進行中期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未按規定完成出版任務的,由科技處等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科技處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出版基金的經費撥款、使用要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受基金資助的作者,應按合同履約。對因客觀原因需調整和終止合同的,受資助者應事先向學校科技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終止。對調整和終止合同的資助項目,其相應資助經費余額或全部經費經科技處及財務審核后,必須在一個月內交還學校財務部門,并辦理有關手續。因申請者個人原因未能出版或未安合同規定期限出版的,應向學校財務部門繳回全部資助經費。在出版及合同執行中,凡違法違紀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校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